基本解釋:[patent] 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享權益。
詳細解釋:?。ㄔ谥袊糯慕忉屖?,2,3)
1、專謀私利?!蹲髠鳌ぐЧ辍罚骸叭魧@詢A王室,不顧楚國,有死不能?!薄妒酚洝ぶ鼙炯o》:“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br />
2、壟斷某種生產或流通以掠取厚利。 漢桓寬《論·復古》:“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天下之專利也?!薄睹魇贰埶木S傳》:“御史郜永春視鹽河東,言鹽法之壞,由勢要橫行,大商專利?!?br />
3、專一而敏銳。 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人生幼小,精神專利,長成之后,思慮散逸,固須早教,勿失機也?!?br />
4、專利權、專利財產權。
專利文獻作為技術信息有效的載體,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新技術情報,相比一般技術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通過專利文獻公開,并不見諸于其他科技文獻,相對于其他文獻形式,專利更具有新穎、實用的特征??梢?,專利文獻是世界上大的技術信息源,另據實證統(tǒng)計分析,專利文獻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
如此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yè)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yè)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yè)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開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yè)所用,從而實現(xiàn)其特有的經濟價值??蒲泄ぷ髦薪洺2殚唽@墨I,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jié)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辈⒃凇秾@ā返诙龡l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外觀設計與發(fā)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
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chuàng)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chuàng)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具有能夠為產業(yè)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tài)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jié)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