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委托書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 應當提交代理委 托書 , 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 , 并由委托人在 "委托人章戳 (簽字)" 欄蓋章或簽字。
商標代理委托書應當使用規(guī)范簡體漢字完整填寫 , 包括委托人名稱 、地址 、代理 權限 、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 國籍 。相關內容應與申請書一致。
商標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名稱 、 委托人章戳 (簽字) 應與申請書中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章戳 (簽字) , 以及所附身份證明文件 、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致 。 委托人章戳 (簽字) 應當清晰完整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 , 可以簽字; 其他委托人應當加蓋公章 , 不 得使用合同章 、章 、業(yè)務章等其他章戳。
商標代理委托書應當為原件 。 通過網上服務系統(tǒng)提交申請的 , 應當上傳商標代理 委托書原件的彩色掃描件 , 掃描件內容應當完整 、清晰。
審查內容
(1) 申請人要求權的 , 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 未聲明的 , 視為未要求優(yōu) 先權。
(2) 要求權的 , 還應同時提交或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三個月內提交權 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為外文的 , 應當同時附送中文譯文: 未附送中文譯文的 , 視為未 提交該證明文件 。逾期未提交權證明文件的 , 視為未要求權。
異議形式審查包括異議申請及相關材料 、 異議答辯書及相關材料 、 異議人變更及 撤回申請等內容的審查 。異議申請形式審查遵循商標申請形式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 但 也有異議程序的特殊規(guī)定。
2.1 基本要求
(1) 異議申請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
(2) 異議人應符合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要求;
(3) 以法定理由提出;
(4) 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齊備;
(5) 按規(guī)定繳納異議費用。